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 柯彥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6日具狀聲請法官張庭嘉及書記官蔡庭復迴避。查,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朱漢寶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