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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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TENGSTEPHENHOWARD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因同年月19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0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則顯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發票地001雷格生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人生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ENGSTEPHENHOWARD110年10月7日113年3月4日985萬4,008元TH0000000臺北市中山區備註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