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原告 柯慶龍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 律師
巫星儀 律師被告 柯彥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告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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