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07號聲請人 陳恒學 訴訟代理人 翁基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民國/新臺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天然米食企業有限公司 陳泓諭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12年12月20日27萬3,214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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