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返還所有物使用權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
以異議狀方式提出,其真意應係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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