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藍春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小
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436條第2項、第436-2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