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茂傑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6,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