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1號聲請人 陳光亮 上列聲請人陳光亮因與相對人 劉子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光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子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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