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甲○○
樓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乙○○被告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