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金德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陳旺誠~t26;┌────────────────────────────────────────────────────┐│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上賀鋼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羅│95年3月7日│89,828元│0000000│││1││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