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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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54號被告 劉作全 上列被告與原告 施秀玲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整」應更正為「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5,450元,此由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所計算之金額可知,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