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1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王振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黃志宏陳俊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沅建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俊安非黃志宏)。
二、相對人黃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俊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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