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聲請人天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2,本票號碼為0000000之發票人為天然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為天然成科技有限公司黃金城,請具狀到院釋明何者係為真。
二、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4,本票號碼為0000000之發票日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均為空白,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日係為何日。
三、台端之聲請狀之編號2、4、5,本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甲存帳號均為「000-0000-0」,惟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均為「00-0000-0」,請具狀到院釋明何者係為真。
四、呈上,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更正之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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