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61號聲請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桂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王桂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361號聲請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桂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王桂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