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四七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五四七一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四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朱盈吉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郭育秀
法官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