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登城
被   告  陳許泬
被   告  陳登榕
被   告  陳登梓
被   告  陳登灝
被   告  陳登旭
兼前列五人  陳登坤
共同訴訟代
被   告  陳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准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
例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陳燃輝 所遺留之財產有桃園縣蘆竹
鄉坑子村10鄰27號房地、三重五常郵局活存與定存、永豐銀
行北三重分行活存、中國信託銀行北三重分行活存,以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投資股票12筆,其中有關不動產與存款部分,
兩造繼承人等均已完成分割,惟關於12筆投資部分,因兩造
未能就分割意見達成合意,原告為保障自己之權益,欲終止
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依繼承
人每人應繼分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
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而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
准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予以分割,按如附表二所示
之比例取得。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燃輝戶籍謄本、
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各乙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2份為證。復為被告陳許泬、陳登榕
、陳登梓、陳登灝、陳登旭及陳登坤不爭執,並同意分割,
且被告陳宏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明,以供斟酌,本院經審酌上開
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本件被繼承人陳燃輝於99年
3月20日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股票,已如上述
,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依據上開法律關係請求依繼承人
每人應繼分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遺產,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
附表一:
┌────┬───────┬─────┬───────┐
│遺產種類│遺產名稱│數量│核定價額│
││││(新臺幣)│
├────┼───────┼─────┼───────┤
│投資│高林實業股份有│24,000股│286,800元│
││限公司│││
├────┼───────┼─────┼───────┤
│投資│臺灣水泥股份有│2,000股│59,700元│
││限公司│││
├────┼───────┼─────┼───────┤
│投資│臺灣苯乙烯工業│32,000股│587,200元│
││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仁寶電腦工業股│10,050股│430,642元│
││份有限公司│││
├────┼───────┼─────┼───────┤
│投資│華邦電子股份有│4,000股│34,800元│
││限公司│││
├────┼───────┼─────┼───────┤
│投資│錸德科技股份有│10,000股│80,700元│
││限公司│││
├────┼───────┼─────┼───────┤
│投資│中興電工機械股│13,721股│249,036元│
││份有限公司│││
├────┼───────┼─────┼───────┤
│投資│寶成工業股份有│21,000股│546,000元│
││限公司│││
├────┼───────┼─────┼───────┤
│投資│日月光半導體製│16,000股│452,000元│
││造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元大金控股份有│27,000股│545,400元│
││限公司│││
├────┼───────┼─────┼───────┤
│投資│台新金控股份有│13,052股│161,844元│
││限公司│││
├────┼───────┼─────┼───────┤
│投資│臺灣水泥股份有│18,000股│537,300元│
││限公司│││
├────┼───────┼─────┼───────┤
│合計│││3,971,422元│
└────┴───────┴─────┴───────┘
附表二:
┌──────────┬───────────┐
│姓名│比例│
├──────────┼───────────┤
│陳許泬│八分之一│
├──────────┼───────────┤
│陳登榕│八分之一│
├──────────┼───────────┤
│陳登梓│八分之一│
├──────────┼───────────┤
│陳登灝│八分之一│
├──────────┼───────────┤
│陳登旭│八分之一│
├──────────┼───────────┤
│陳登坤│八分之一│
├──────────┼───────────┤
│陳宏霖│八分之一│
├──────────┼───────────┤
│陳登城│八分之一│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