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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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奇儒

債務人泰鑫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林武賢

債務人 蔡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29,233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4.17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7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295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4.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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