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怡芳

債務人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史快樂

債務人 史快本

史快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851,291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7,928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003

3,068,413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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