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怡芳
債務人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史快樂
人
債務人 史快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851,291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87,928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003
3,068,413元
111年12月31日
1.6023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