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麗靜
債務人 李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33,732元
111年7月18日
1.97%
自111年8月19日起
002
76,806元
111年9月2日
1.97%
自111年10月3日起
已結算未受償違約金7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