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蔡麗靜

債務人 李家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33,732元

111年7月18日

1.97%

自111年8月19日起

002

76,806元

111年9月2日

1.97%

自111年10月3日起

已結算未受償違約金7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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