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28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