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煒鑫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煒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煒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0日確定,於102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