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鑫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鑫威因收受贓物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鑫威因收受贓物等3罪(包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47號、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56號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
947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