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耿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耿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耿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7號、第118號」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