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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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3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8備註欄「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已執行)」,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026號(尚未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