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韋伶 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年度104年度簡字第24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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