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崇宇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9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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