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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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聲請人 黃棋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彩色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陳明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發行公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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