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聲請人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春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E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EH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行?抑為 高炳輝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