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31號聲請人 李彩娥
李彩梨 李彩鈴 李彩輝 李彩燕 郭美花 李嘉偉 李嘉濱 李佳雯 李雅雯 被繼承人 李薛錦 (已死亡)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彩娥、李彩梨、李彩鈴、李彩輝、李彩燕、李嘉偉、李嘉濱、李佳雯及李雅雯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聲請人郭美花聲明拋棄繼承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彩娥、李彩梨、李彩鈴、李彩輝及李彩燕為被繼承人李薛錦之女;而聲請人李嘉偉、李嘉濱、李佳雯及李雅雯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郭美花為被繼承人之媳婦,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檢附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而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李彩娥、李彩梨、李彩鈴、李彩輝及李彩燕為被繼承人李薛錦之女,係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而聲請人李嘉偉、李嘉濱、李佳雯及李雅雯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另其父親 李錫鎮 (即被繼承人李薛錦之長子)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民國97年3月6日即已死亡,分別有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因李錫鎮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死亡,故李錫鎮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應由李錫鎮之子女李嘉偉、李嘉濱、李佳雯及李雅雯代位繼承。是以聲請人李彩娥、李彩梨、李彩鈴、李彩輝、李彩燕、李嘉偉、李嘉濱、李佳雯及李雅雯,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予備查;至於聲請人郭美花為被繼承人之長媳,有聲請人等10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
因得代位繼承李錫鎮對被繼承人李薛錦之應繼分者,乃以李錫鎮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並不包括配偶身份之本件聲請人郭美花,依前揭規定,被繼承人之長媳郭美花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14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