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玉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為「 林玉華 」抑或「林玉珊」?並提出該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