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廖緯民 再審被告 劉虹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