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0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訴訟代理人  王浩
被   告  梁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利息截止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民國)│││日(民國)│日││
├────┼─────┼────┼─────┼─────┼─────┼───────┤
││自90.5.29│年息11%│至清償日止│自96.6.30│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內按計│
│37,212元│日起│││日起││息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部│
│││││││分,按計息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
├────┼─────┼────┼─────┼─────┼─────┼───────┤
│1,203元│自97.5.9日│年息17%│至104.8.31│自97.6.11│至清償日止│依核准貸款額度│
││起││日止│日起││(30,000元)千│
│││││││分之2按月給付│
│├─────┼────┼─────┤││新台幣60元違約│
││自104.9.1│年息15%│至清償日止│││金│
││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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