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洪宗杰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洪宗杰給付費用,惟債務人業經本院於以104年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自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嗣後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聲請人請求清償之債務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個人債務授權處理合約書及附約等件影本可查,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故債權人聲請逕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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