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緝字第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嘉順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補充為:「,以約定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事後並未取得),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補充更正為:「並有上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之台幣開戶資料暨台幣交易明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前揭二帳戶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 劉貞賴冠潔 等二人,係一行為觸犯2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應知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率爾提供前揭二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幫助詐騙集團向劉貞、賴冠潔等二人詐欺取財,致劉貞、賴冠潔等二人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誠應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僅提供助力尚非實際從事詐騙行為之手段、受害之金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警卷第78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生活狀況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惕。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419號被告洪嘉順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嘉順雖已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前後某日,將友人 陳靖方 (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臺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容任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7月23日分別撥打電話予劉貞、賴冠潔2人,佯稱:先前已設定十二期付款,若欲取消扣款,應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劉貞、賴冠潔2人陷於錯誤,劉貞於同日分筆匯出新臺幣(下同)29987元、11985元、1985元,賴冠潔亦於同日匯出29985元,上述4筆款項均匯至上開臺中銀行帳戶內。嗣警獲報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劉貞、賴冠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嘉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靖方於偵查中證述及證人即告訴人劉貞、賴冠潔2人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上開臺中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往來明細查詢、告訴人2人提供之匯款交易執據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從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檢察官李門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