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朱贇 被告 温壬閔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本件原告固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28、3048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據,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本院認定結果,上開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並不及於原告受害部分之犯罪事實,是原告並非上列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原告就此對上列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適格之當事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蔡立群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彥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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