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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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842號

原告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龐萱懷

被告 許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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