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981號
上訴人 蔡政璜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淳民 等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應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