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8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包素華包鳳珠

宋天保 (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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