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財枝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葉財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