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財枝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葉財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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