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郭美伶 即 郭益良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5
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