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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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旭威
被   告  韓志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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