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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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文鵬 相對人 鄭進鴻 相對人 鄭宏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宏毓於民國85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5年6月10日至民國135年6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鄭宏毓於民國85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5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6日止,前36個月按月付息,自民國85年10月16日起,分期攤還本息,詎自民國90年8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相對人鄭宏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將上開不動產部分所有權,贈與相對人鄭進鴻,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鄭宏毓表示,其與聲請人有協議,每月繳1,000元,至今並無利息及違約金之情事等語,惟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由形式上觀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於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按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債務人就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所為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行訴訟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萬年││195-2│建│0│1│23│全部│鄭宏毓應有部分│││││││││││││500分之499、│││││││││││││鄭進鴻應有部分│││││││││││││500分之1│├──┼───┼────┼──┼──┼───┼─┼──┼──┼────┼───┼───────┤│002│屏東│屏東│萬年││195-4│田│0│1│22│全部│所有權人鄭宏毓│└──┴───┴────┴──┴──┴───┴─┴──┴──┴────┴───┴───────┘┌──────────────────────────────────────────────────────────┐│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6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86│屏東市○○路18│萬年段195-2地│鋼筋混凝土│1樓37.48、2樓48.82、3││全部│所有權人鄭宏毓││││0巷21號│號│造、三層樓│樓48.82、騎樓10.80合計│││││││││房│1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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