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煌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煌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煌勝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共12罪)│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103年2月4日│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69號等│第3623號│第36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46│103年度易字第583號│103年度易字第58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746│103年度易字第583號│103年度易字第583號││判決││號││││├────┼──────────┼──────────┼──────────┤││判決│103年6月1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9月2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2671號(定應執行刑│第3964號│第3964號│││1年6月)│2-4項定執行刑10月│2-4項定執行刑10月│└────────┴──────────┴──────────┴──────────┘┌────────┬──────────┬──────────┬──────────┐│編號│4│││├────────┼──────────┼──────────┼──────────┤││││││罪名│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2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3964號│││││2-4項定執行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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