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其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昌茂陳柏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主張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及利息利率12%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二、釋明債權人賴其位對債務人之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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