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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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三號
具保人 袁蕙娟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袁蕙娟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袁蕙娟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後,亦未攜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