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矚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卓星選任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卓星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卓星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0年9月23日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除同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外,依然存在,且被告復未能具保以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