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20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復民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復民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復民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已於100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不再具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是本件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