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5.13│98.05.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43號│偵字第262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8年度訴字第2473│98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號│2394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30│98.12.1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2454號│23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2.14│99.0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6號│執字第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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