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正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被告塑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林靜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