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202號抗告人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
設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束榮鈞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楨 、 林斌 、 林正 、 彭林美珠 、 林何麗金 、 林秀碧 間遷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